關于印發《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科發政〔2009〕6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工程,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與發展,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科技部研究制定了《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附件: 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 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及國務院《關于充分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09]9號),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根據科技部等六部門《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總體實施方案》(國科發政[2009]269號),以及《國家科技計劃支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暫行規定》(國科發計[2008]338號)等文件的規定,現就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與發展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指由企業、大學、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以企業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 第二條 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的重要載體。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和發展,是整合產業技術創新資源,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進產業技術集成創新,提高產業技術創新能力,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聯盟的主要任務是組織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圍繞產業技術創新的關鍵問題,開展技術合作,突破產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形成產業技術標準;建立公共技術平臺,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實行知識產權共享;實施技術轉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運用,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聯合培養人才,加強人員的交流互動,支撐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條 鼓勵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機構根據六部門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意見的精神,從產業發展實際需求出發,遵循市場經濟規則,積極構建聯盟,探索多種長效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 第五條 推動聯盟構建要有序開展。防止脫離產業發展及產業技術創新內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不切實際的一哄而上;防止地區分割、封閉發展;防止缺乏聯盟成員單位自主投入的形式主義;防止造成各種形式的壟斷和對市場競爭的壓制。 二、聯盟的構建 第六條 聯盟的構建,要以國家重點產業和區域支柱產業的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以形成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以企業為主體,圍繞產業技術創新鏈,運用市場機制集聚創新資源,實現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在戰略層面有效結合,共同突破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 第七條 推動聯盟構建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循市場經濟規則。要立足于企業創新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過平等協商,在一定時期內,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聯盟契約,對聯盟成員形成有效的行為約束和利益保護。 (二)體現國家戰略目標。要符合《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等政策導向,符合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的迫切要求。 (三)滿足產業發展需求。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有利于形成產業技術創新鏈,有利于促進區域支柱產業的發展。 (四)發揮政府引導作用。要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發揮協調引導作用,營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環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推動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 第八條 聯盟成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要由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多個獨立法人組成。企業處于行業骨干地位;大學、科研機構在合作的技術領域具有前沿水平;相關中介機構等可根據聯盟技術創新的需要作為成員發揮積極的作用。 (二)要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盟協議,協議中有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落實成員單位之間的任務分工。聯盟協議必須由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生效。 (三)要設立決策、咨詢和執行等組織機構,建立有效的決策與執行機制,明確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聯盟執行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有關日常事務。 (四)要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對聯盟經費要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辦法,并建立經費使用的內部監督機制。聯盟可委托常設機構的依托單位管理聯盟經費,政府資助經費的使用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五)要建立利益保障機制。聯盟研發項目產生的成果和知識產權應事先通過協議明確權利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的辦法,要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保護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六)要建立開放發展機制。要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吸收新成員,并積極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聯盟要建立成果擴散機制,對承擔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聯盟外擴散的義務。 三、聯盟試點工作 第九條 根據《關于推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工作的指導意見》,選擇一批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開展試點工作,積極探索聯盟運行及產學研合作的新機制和新模式。 第十條 通過試點工作,支持試點聯盟探索建立產學研合作的信用機制、責任機制和利益機制;探索承擔國家重大技術創新任務的組織模式和運行機制;探索發揮行業技術創新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探索整合資源構建產業技術創新平臺,服務廣大中小企業;探索率先落實國家自主創新政策等。充分調動和發揮聯盟各成員的優勢和積極性,使試點聯盟為更多聯盟的建立和發展積累經驗。 第十一條 聯盟成立后可自愿申請參加試點。申請試點的聯盟,可按其所屬領域分工,向科技部相關司局提出審核申請。提出審核申請的聯盟須提交材料的有關要求見材料一至材料四。 第十二條 在科技部技術創新工程協調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綜合司局與專業司局分工合作,專業司局負責對聯盟組建的必要性和技術性進行審核;綜合司局負責對聯盟的組織形式進行審核;并形成審核意見(見材料五)。聯盟審核采取成熟一個審核一個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專業司局進行必要性與技術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聯盟技術創新目標和任務應體現國家戰略目標,符合《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以及國家產業、環保和能源政策等。 (二)聯盟開展的技術創新活動應體現所在產業領域的重大技術創新需求,有利于推動相關產業實現重大技術突破,形成產業核心技術標準,支撐和引領產業技術創新。 (三)聯盟開展的技術創新活動應具有較強的產業帶動作用,有利于集聚創新資源,形成產業技術創新鏈。 (四)聯盟的技術創新任務應有利于解決產業發展的關鍵和共性技術問題,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第十四條 在專業司局進行必要性與技術審核后,綜合司局組織專家組,對通過必要性與技術審核的聯盟進行組織形式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符合第八條六項條件的規定。 (二)聯盟協議應由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建立的合作關系可受法律保護。聯盟協議中應明確技術創新目標和成員單位的任務分工。 第十五條 科技部技術創新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會商,確認符合條件的聯盟。確認的聯盟名單向六部門推進產學研結合工作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通報。 第十六條 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建立試點聯盟的跟蹤調研和評價考核機制。研究建立試點聯盟的評價考核體系,及時了解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對試點聯盟的定期評估考核工作,建立試點聯盟的動態調整機制。總結試點形成的好的機制和做法,充分發揮試點聯盟的示范帶動作用。 四、對聯盟的支持 第十七條 營造有利于聯盟發展的政策環境,探索支持聯盟構建和發展的有效措施。研究制定支持和規范聯盟發展的政策措施,探索總結聯盟運行的體制機制和模式。把體制機制創新和資源配置結合起來,加大對聯盟的支持力度,引導形成產學研緊密結合的長效機制。 第十八條 在聯盟先行投入的基礎上,國家科技計劃積極探索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后補助等方式支持聯盟的發展。經科技部審核并開展試點的聯盟,可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鼓勵聯盟向國家科技計劃專家咨詢庫推薦評審專家。國家科技計劃根據各自的管理程序反映和征集聯盟的科技需求。 第十九條 依托聯盟制定產業發展技術路線圖,為國家制定科技計劃指南提供依據。充分發揮聯盟在產業技術創新政策研究和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條 支持有條件的聯盟整合相關成員單位優勢,圍繞產業發展的戰略需求,集成產學研各方力量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科技創新研究。 第二十一條 支持聯盟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組織聯盟成員單位承擔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項目,帶動相關企業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在更高起點上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十二條 鼓勵銀行、創業投資機構參與聯盟,向聯盟企業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創業投資機構對聯盟企業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可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優先支持。 第二十三條 聯盟協議約定的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是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實施負總責,承擔項目組織實施的法律責任。聯盟內部應建立相應的責任分擔機制,聯盟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據此向課題承擔單位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聯盟理事會審議聯盟的重大事項,聯盟根據聯盟協議確定的技術創新方向,以及各有關科技計劃的定位和支持重點,由理事長單位代表聯盟向科技部提出項目建議,獲得批準后,依據各有關科技計劃和經費的管理辦法組織科技項目(課題)。 第二十五條 對聯盟組織實施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建立決策、執行、監督評估三位一體的監管機制。科技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科技監督評估機構加強對聯盟執行項目的監督檢查,聯盟內部也要成立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自我監督與評估機制。 第二十六條 根據國家科技計劃和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聯盟組織實施的項目或課題在無法按計劃正常實施時應及時調整或撤銷。如果作為聯盟成員的課題承擔單位中途退出聯盟,應由聯盟理事會提出調整或撤銷課題的書面意見,報科技部核準后執行。如果作為項目組織單位的聯盟解散,科技部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管理,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以及各計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依法取得。 (二)聯盟組織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應依據聯盟協議在項目申請書和任務書中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許可實施以及利益分配,以及聯盟解散或成員退出的知識產權處理方案。對于知識產權約定不明確的項目不予立項。違反成果和知識產權權益分配約定的項目參與單位,5年內不得參與國家科技計劃組織實施。 (三)聯盟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有向國內其他單位有償或無償許可實施的義務。 (四)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向境外轉讓或許可獨占實施的,須報科技部批準。 第二十八條 聯盟根據本規定及國家科技計劃和相關經費管理辦法制定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配套管理辦法,報科技部備案。辦法應包括項目的組織管理體系、經費的匹配及使用、監督及責任追究、知識產權共享及分割等內容。 五、充分發揮地方和協會在聯盟構建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條 地方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緊緊圍繞本地經濟發展規劃確定的支柱產業,突出區域經濟發展和產業特色,運用市場機制推動本地區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 第三十條 各地方應將聯盟的構建和發展作為實施技術創新工程的重要載體,在產業和區域上做出總體布局,加強工作指導,在政策、計劃項目、創新平臺建設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推動聯盟構建和發展可作為省部會商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地方開展試點的聯盟,對國家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可根據自愿的原則,報科技部政策法規司備案,并抄報相關專業司局。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行業協會圍繞本行業的重大技術創新需求,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溝通聯絡、咨詢服務等作用,推動本行業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材料一: 申請試點聯盟提交材料有關要求 一、聯盟協議文本(可參考材料二)4份,其中1份為聯盟正式協議原件,3份為正式協議復印件,用于組織形式審核。至科技部相關司局收到申請試點聯盟提交材料時止,所提供聯盟正式協議原則上應當簽署1年及以上。 二、申請表(格式見材料三)一式3份。2份用于必要性與技術審核,1份供進行組織形式審核時參考。 三、聯盟組建必要性的說明材料(可參考材料四)一式3份。2份用于必要性與技術審核,1份供進行組織形式審核時參考。 四、全部聯盟成員的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等加蓋公章的復印件1份。 五、如聯盟成員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聯盟協議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原件1份。 材料二: 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協議書 編寫參考 (2009年12月修訂版) | | 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科技部等六部門《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形成本《編寫參考》,供聯盟構建時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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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標題部分 二、序文部分 1.締約方基本信息 2.鑒于條款 三、定義部分(視聯盟具體情況制定,可省略) 四、主文部分 1.聯盟名稱、組織原則和組建宗旨 2.聯盟的技術創新目標、任務和聯盟成員的任務分工 3.聯盟的組織機構及職責 4.聯盟成員 5.聯盟的項目管理 6.聯盟的經費管理 7.聯盟收益分配原則和知識產權管理 8.聯盟的解散和清算 9.違約責任 10.一般格式內容 11.聯盟成員認為應當在協議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附件部分(視聯盟具體情況制定,可省略) 六、結尾部分 一、標題部分 ×××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協議書 聯盟名稱不應包含“中國”、“全國”、“中華”等表示全國性地域概念的字樣,及黨政機關名稱的字樣。名稱中涉及的產業技術領域不應過于寬泛,應直接針對聯盟的技術創新目標和任務。 二、序文部分 1.締約方基本信息 分別列明聯盟成員各方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協議締約方是企業、大學、科研機構等多個獨立法人,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依據《合伙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成立的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以作為協議締約方。締約方中必須有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具備一類即可。聯盟協議的企業締約方中,多數企業間應沒有相互投資、參股等關聯關系。 協議締約方的名稱應是其營業執照或法人機構代碼證上的名稱全稱,并與協議結尾部分加蓋印章一致。 協議締約方的住所地一般為實際住所地,協議中無特別規定的,該地址通常視為協議各方的通訊地址,即相關文件的送達地址。 協議締約方的法定代表人應為企業工商登記或其他機構在登記機關登記備案的現任法定代表人。 2.鑒于條款 由一個或數個“鑒于”字樣開頭的句子組合而成,表明協議締約各方系基于對各方主體資格、資質、訂約目的、訂約背景等事實的共同認識或特定認可,方簽署此協議,鑒于條款一般不具體規定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參考條款如: 鑒于: (1)本協議締約各方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簽訂本協議的合法主體資格,且各方相互確認彼此履行本協議的資格和能力。 (2)本協議締約各方簽訂本協議旨在成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并規范聯盟運作。 …… 三、定義部分(視聯盟具體情況制定,可省略) 約定將協議文本中反復多次出現的特定概念用簡單的詞組代替,以提升協議文本語言的精確性,避免重復冗長的敘述占去不必要的篇幅。 四、主文部分 1.聯盟名稱、組織原則和組建宗旨 列明各方商定的聯盟名稱。 寫明聯盟的組織原則和聯盟的組建宗旨。視聯盟組建的實際情況,寫明聯盟與有關社會組織的關系等。 2.聯盟的技術創新目標、任務和聯盟成員的任務分工 技術創新目標部分根據聯盟的實際情況,明確聯盟技術創新的近期、遠期目標。聯盟應以為產業化服務的技術產出為創新目標,例如技術、產品、裝置、生產線、工藝、標準等。 聯盟的任務及分工部分根據聯盟的實際情況,明確為實現聯盟技術創新目標而確定的具體任務,以及聯盟成員的任務分工。聯盟成員間的任務分工應當與聯盟的創新目標和任務的內容相一致,任務分工要具體分解落實到各締約方。對尚無法明確任務分工或將來開展的聯盟項目的任務分工,應約定由相應各方另行協商簽訂有關協議。 3.聯盟的組織機構及職責 明確設立決策機構,如理事會。明確決策機構人員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職責、工作制度和決策程序等。 設立咨詢機構(視聯盟具體情況,非必設機構),如專家咨詢委員會。明確咨詢機構人員組成、任期、職責和工作制度等。 明確設立執行機構,如秘書處或辦公室等。明確執行機構的依托單位。明確執行機構的組織結構、職責、主要負責人產生辦法和工作制度。明確執行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可約定專職人員通過理事長單位或聯盟常設機構依托單位委派、聯盟成員委派、社會招聘等方式聘用。 可視情況明確聯盟執行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 應當明確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由締約各方共同指定,可代表聯盟簽署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等文件。協議中需要規定對該責任主體的授權范圍和授權程序,約定內部責任分擔方式。明確約定聯盟責任主體超出授權范圍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 有對外開放合作機制和組織辦法的約定。 參考條款如: (1)設立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和秘書處。理事會為聯盟決策機構;專家委員會為理事會咨詢機構;秘書處為聯盟常設執行機構。 (2)理事會的組成、任期、職責和議事規則。 2.1理事會的組成。 2.2理事會的職責。 2.3理事會議事規則。 (3)專家委員會的組成、任期、職責和議事規則。 (4)秘書處依托××單位設立。 秘書處的組成、職責和工作制度。 (5)本協議各方共同約定××單位(一般可以是聯盟理事長單位),作為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代表聯盟與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等文件;聯盟對外簽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關聯盟成員就具體事項,共同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聯盟理事長單位簽署。 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超出授權范圍、以聯盟名義簽訂協議或進行其他行為的,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在聯盟內部由對該行為進行追認的聯盟成員承擔連帶責任(或約定其他責任承擔方式);沒有聯盟成員予以追認的,則由作出該行為的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自行承擔。 聯盟對外責任的主體在聯盟授權范圍內代表聯盟簽訂協議或進行其他行為的,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在實際承擔相應責任后,該相應責任在聯盟內部由全體成員平均分擔(或約定其他責任分擔方式)。 (6)聯盟秘書處負責組織聯盟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對秘書處組織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聯盟成員均有參加的權利和義務。 …… 4.聯盟成員 明確聯盟成員的基本資格條件,聯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新成員加入、聯盟成員退出和除名的程序和方式。可對新加入、退出和被除名的聯盟成員約定有針對性的權利和義務。 明確新加入聯盟成員與聯盟原有成員之間契約關系的建立方式。例如可約定委托聯盟理事長單位或聯盟常設機構依托單位代表聯盟與新加入成員簽訂加入聯盟的協議,視同新加入成員與聯盟所有成員建立了契約關系;或約定以其他方式建立新成員與聯盟所有成員之間的契約關系。 參考條款如: (1)聯盟成員的基本條件。 (2)聯盟成員的權利。 (3)聯盟成員的義務。 (4)聯盟新成員的加入。 (5)聯盟成員的退出。 (6)聯盟成員的除名。 …… 5.聯盟的項目管理 約定項目立項、實施、驗收,以及相應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機制等事項。 明確承擔政府計劃項目須執行相應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可視具體情況制定《聯盟項目管理辦法》作為聯盟協議的附件,或在聯盟協議中約定聯盟項目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審批生效的程序。 參考條款如: (1)聯盟項目申請和立項程序。 1.1聯盟項目的來源。 1.2聯盟項目的申請和立項程序。 (2)聯盟項目的實施。 (3)聯盟項目的驗收。 …… 6.聯盟的經費管理 明確聯盟經費的來源,如聯盟成員投入、政府財政資助、銀行貸款及其他渠道等。 明確聯盟經費用途,如用于公用辦公、項目研發等。 明確約定聯盟成員對聯盟技術創新活動投入以及方式和比例等。 明確聯盟經費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機構及其責任。如可約定由理事會委托理事長單位或聯盟常設機構依托單位管理聯盟經費,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明確聯盟經費的使用規則。聯盟若設立研發基金的,應約定其來源和使用規則。 明確聯盟經費管理和使用的內部監督機制。經費來源屬于政府財政資助的,應明確執行國家有關經費管理監督規定。可約定接受經理事會確認的會計事務所審計并報理事會審查。 聯盟可就具體的聯盟經費管理事項,制定《聯盟經費管理辦法》作為聯盟協議的附件,或在聯盟協議中約定聯盟經費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審批生效的程序。 參考條款如: (1)聯盟經費來源。 (2)聯盟成員對聯盟技術創新活動資金投入的約定。 (3)聯盟經費用途。 (4)聯盟經費由理事會委托理事長單位或聯盟常設機構依托單位設立獨立帳目進行管理,接受理事會的監督和聯盟成員共同認可的第三方的審計。 (5)公用辦公經費的來源及管理和使用。 (6)項目研發經費的來源及管理和使用。 (7)政府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 7.聯盟收益分配原則和知識產權管理 界定聯盟收益的范圍,約定聯盟收益的歸屬、使用和分配原則。 明確約定聯盟成員原有知識產權投入和共享規則,新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使用原則,以及許可使用、轉讓和轉化產生的利益分配辦法,聯盟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等事項。 明確約定聯盟對實施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科技成果承擔向聯盟外擴散義務。 可視具體情況制定《聯盟知識產權管理辦法》作為聯盟協議的附件,或在聯盟協議中約定聯盟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審批生效的程序。 參考條款如: (1)現有知識產權的投入和共享。 1.1 聯盟成員在加入聯盟前和在聯盟組織的項目以外、未利用聯盟資源和條件自行研發的現有技術成果,知識產權仍歸其享有。 1.2 在聯盟組織的項目中,項目合作方應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投入的現有知識產權及其權利共享的范圍和方式。 1.2.1 在聯盟組織項目的研發階段,如項目合作一方在項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聯盟其他成員的專利技術,可不經授權無償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聯盟其他成員的現有的非專利技術(如非公知技術信息、技術秘密等),項目合作方之間根據現有知識產權投入的約定范圍和方式使用,項目合作方和非項目合作方的聯盟其他成員之間可通過協商,簽訂技術許可或轉讓協議。 1.2.2在聯盟組織項目的產業化階段,如項目合作一方因項目研發成果的應用而需要使用聯盟其他成員的現有知識產權,項目合作方之間根據現有知識產權投入的約定范圍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條件下使用;項目合作方和非項目合作方的聯盟其他成員之間可通過協商,簽訂技術許可或轉讓協議。 1.3 聯盟組織項目的合作方,未經許可不得將他人投入的知識產權用于聯盟項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2)新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使用和利益分配。 …… (3)聯盟承擔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內以有償許可或轉讓等方式向聯盟外擴散。 (4)聯盟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 …… 8.聯盟的解散和清算 約定聯盟解散的情形、解散程序和清算辦法。 9.違約責任 明確聯盟成員違反協議規定義務應當承擔的相應違約責任,如追回聯盟撥付的項目經費、賠償給其他聯盟成員造成的經濟損失、予以除名等。 參考條款如: (1)任何協議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經聯盟理事會決定,可從聯盟中除名,并由聯盟理事長單位或聯盟理事會指定的其他聯盟成員代表聯盟追回其承擔聯盟研發項目中政府資助資金和聯盟配套資金,給其他聯盟成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聯盟成員被除名時,其不再享受本協議約定的聯盟成員權利,但仍應承擔保守聯盟及聯盟成員技術秘密的義務;對已經許可聯盟其他成員在聯盟項目中使用的知識產權,相應聯盟成員仍有權按原有條件繼續使用;對其已投入聯盟的各類資金不予退還。 …… 10.一般格式內容 不可抗力、爭議解決、法律適用、協議生效和變更、文件送達等條款。這些條款在各種協議中的格式一般相近,編制時可視具體情形作相應取舍和調整。爭議解決條款中可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但不能同時約定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約定仲裁方式的,仲裁機構的名稱必須具體明確。 參考條款如: 爭議解決:因履行本協議而引起的任何糾紛應通過相關各方友好協商解決,或通過聯盟理事會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向聯盟常設機構所在地(如聯盟秘書處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適用:本協議及其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協議的生效和變更:本協議經協議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須經協議各方一致同意,并以書面形式作出。 …… 11.聯盟成員認為應當在協議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聯盟的實際情況,明確聯盟成員認為除上述內容之外,還應當約定的事項。 五、附件部分(視聯盟具體情況制定,可省略) 列明附件清單及附件內容等。 各附件應具備生效的形式要件,即由相關方簽署生效或按聯盟協議規定的相應生效程序執行(如附關于通過該附件的理事會決議)。 六、結尾部分 聯盟成員單位簽章、簽署日期等。 簽章部分由聯盟成員加蓋單位公章,由聯盟成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簽署的,須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備注:請申請試點聯盟準備1份聯盟正式協議作為申請試點提交的材料
材料三: 申請表 一、聯盟簡況 | 聯盟名稱(全稱) | | 聯盟協議生效時間 | 年 月 日 | 技術領域 | | 聯盟理事長 | | 所在單位 | | 聯盟常設機構的 依托單位名稱 | | 常設機構通訊地址 | | 郵編 | | 聯系人 | | 電話 | | 傳真 | | 成員總數 | 個 | 成員企業數量 | 個 | 成員高校數量 | 個 | 成員研究機構數量 | 個 | 二、技術創新目標(限500字) | | | | | | | | | | |
三、聯盟成員單位在行業(或領域)中地位的簡要說明 | 序號 | 成員單位名稱及法人代碼 | 在行業(或領域)中的地位 | 1 | (請在此填寫單位名稱) | | (請在此填寫法人代碼)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 | 14 | | | 15 | | | 16 | | | 17 | | | 18 | | | 19 | | | 20 | | |
注:若成員單位超過20家,則只需填寫主要成員單位的有關情況。 材料四: 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組建必要性的說明 編寫提綱 提出試點申請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在簡述聯盟基本情況和聯盟成立時間后,應著重圍繞以下幾方面對聯盟組建的必要性進行闡述和說明。 1.產業發展狀況。主要對國內外相關產業的發展情況進行概括描述,包括產業發展的現狀、前景、趨勢,以及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2.產業技術發展的特點、趨勢及我國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概括介紹國內外相關產業技術發展的現狀、主要特點和趨勢,重點說明當前相關產業核心技術的世界分布狀況,我國在其中所處的位置及與世界先進水平存在的差距等。 3.聯盟技術創新活動與國家戰略目標、產業發展政策的關聯性。重點說明聯盟的技術創新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戰略目標,《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以及國家產業、環保和能源政策。如聯盟的技術創新活動涉及國家十大重點產業振興規劃或戰略性產業,請說明。 4.聯盟組建對推動產業技術創新的作用。主要圍繞以下四方面進行闡述:①是否體現產業技術創新需求,有利于推動相關產業實現重大技術突破,形成產業核心技術標準,支撐和引領產業技術創新;②是否具有較強的產業帶動作用,有利于集聚和整合創新資源,形成產業技術創新鏈;③是否有利于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④是否有利于形成持續和穩定的產學研合作關系。 材料五: 審核意見表 聯盟名稱: 聯盟組建必要性和技術性審核意見(可另附頁) 審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聯盟組織形式審核意見(可另附頁) 審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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